地产典当可以为人们购房融资提供新的途径,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如何操作。 王先生愿将住房抵押给李先生,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李先生只愿和王先生签典当合同。王先生认为抵押也好、典当也好,只要能筹到钱就可以。于是两人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王先生将私房典当给李先生10年,典金3万元;房屋在典期内由李先生使用。5年后,王先生要求提前赎回房屋,并返还典金3万元,额外加一定的利息,但遭到李先生的拒绝,法院也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 王先生对典当的无知致使房地产收益受到损失。这是因为房地产典当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急需资金又不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有限期有条件地将房屋出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按原价赎回的法律行为。典当与抵押的区别就是抵押不需要房屋产权人交出房屋,而是限制其产权转移,房屋仍归原产权人使用。而典当中典占他人房屋的人可以拥有这样的权利:第一,对房屋使用的收益及不付给出典人租金;第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将房屋转典、出租及设定抵押;第三,典当房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损毁的,可重建或修缮等。同时承典人具有妥善保管房屋、缴纳税费、分担危险等责任。 在典当到期时,出典人向承典人付清典当金(即本金,不计利息),就可以收回房屋的全部权利了。典当期未到,出典人如无特殊理由,无权单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不能提前收回典房。如果典期已满而出典人未赎回房屋的,根据有关规定,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仍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绝卖就是出典人的房屋所有权为承典人所有。在典当期内,出典人和承典人是不能擅自转让典当房地产的。 因此,王先生的房屋在典当期内如果租金或房价猛涨,王先生就要承受出典带来的损失,而抵押的房地产不仅王先生自己可以使用,还可以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租或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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